将温暖送到群众身边******
【新春走基层】
光明日报记者 王建宏 张文攀
“王姨,我给您送饺子来啦!这张‘邻里守护服务卡’您收着,上面有我的电话,还有药店、粮油店和卫生服务站的电话,有啥事,别担心,我们在呢。”1月10日,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开元社区,社区党员哈燕和楼道红管家、居民志愿者等一起,陆续敲响了高龄独居老人、重病患者、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家门,送去药品、急需生活物资等暖心“大礼包”。
近日,为主动适应疫情防控新情况,加强特殊人群关心关爱,宁夏在全区启动组建社区村组千支小分队开展暖心配送服务行动。吴忠市第一时间集结社区、村“两委”干部、网格员、楼道(栋)长、业委会成员、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紧急组建3902支小分队,穿梭在村组网格、奔走在楼栋巷道,利用一切资源优势,将温暖送到群众身边。
“家里1岁半的娃娃高烧39.6℃,家里没有退烧药,急得人跳蹦子哩。我赶紧给网格员李建娜打了电话,小分队很快就送来了布洛芬、退热贴,真是雪中送炭啊!”在盐池县盐州路街道芙蓉园小区,居民李艳琴说起热心的小分队,眼里泛起了泪花儿。
有的居民家中有富余的药品,一些急需的群众却买不上,如何畅通信息和药物交流共享的渠道?得益于完善的“社区(村)、网格(小区、村民小组)、楼栋(党员中心户)”三级组织体系,吴忠市各社区、村组迅速在党群服务驿站、物业服务点、楼栋(村民小组)的醒目位置设置“共享药箱”2183处,并通过微信群、大喇叭、倡议书等形式,引导居民将感冒、退烧、消炎镇痛等常用富余非处方药共享出来,让有限的药品发挥最大价值。
“刚开始还担心大家的共享意愿不强,但看着‘共享药箱’里一盒盒快克、感康,一片片布洛芬、甘草片等药品,满满都是感动。”吴忠市利通区胜利镇新华社区党委书记马芳说,“平时经常组织社区邻居节、好邻居评选、民族团结一家亲等活动,这些活动形成的凝聚力,在关键时刻体现了出来。”
“我们积极动员广大党员勇当宣传引导、个人防护、本职岗位和服务群众‘四个表率’,特别是机关单位党员干部纷纷报名加入居住地的服务小分队,以实际行动在科学精准防控一线上见行动、作贡献。”吴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忠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书记马久麟告诉记者。
高龄独居老人、孕产妇、留守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是社区村组小分队重点关注关心的对象。吴忠市精准摸排建立58184名重点人员台账,推行暖心配送服务“四个一”运行机制,即建立一套重点对象花名册、向重点对象发放一份防疫政策宣传单、一张紧急服务联系卡、一个健康防护爱心包,先后为行动不便、出行困难的居民群众安排送医送药15517次、代购代办14440次,开展陪伴照顾、心理疏导等贴心照料关爱9249人次。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3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