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拳教练库鲁(左)与龙溪搏击俱乐部负责人阮沈滨交流教学经验。 张金川 摄
“再来2个、3个……”在库鲁的口令声中,学员手脚并用,连续击打鞋靶,格斗搏击的声音响彻全馆。
现年42岁的库鲁,7岁开始练拳,2015年获泰拳大师C级证书,2016年后相继获泰拳教练执照B证、A证证书,从事泰拳教学已14年。
泰拳教练库鲁(右)和学员实战对打,现场十分火爆。 张金川 摄“拳术,在泰国是一项大众普及、影响力很广的运动。”库鲁告诉中新社记者,在泰国,他曾有自己的拳馆;拳馆关闭后,他去过巴西、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地教授泰拳。
库鲁此次来到漳州已有两个月,现为龙溪搏击俱乐部的唯一一位“洋教头”。刚开始时,他只会讲英语,与教练、学员交流要通过龙溪搏击俱乐部负责人阮沈滨来翻译;现在,他也能讲些简单的中文了。
“学员们通过他的动作示范,都能领会他的教学要领。”阮沈滨调侃道,别看库鲁教学时有点“鬼哭狼嚎”,但氛围非常好,学员的力量能被他激发。
泰拳教练库鲁(右)和学员实战对打,现场十分火爆。 张金川 摄据阮沈滨介绍,新冠疫情发生前,当地练习泰拳的人不少,高峰时俱乐部有700多名学员,先后有6个泰国教练及俄罗斯、乌克兰教练来执教;受新冠疫情影响,那些“洋教头”相继离开了。
“疫情前,我基本每一年都来中国教拳。”库鲁自称“很爱往中国跑”,但此次来漳州执教,是他第一次来福建,也是疫情发生后首次来中国。他希望今年开始泰拳培训和交流能够更频繁。
六年前首次踏上中国后,库鲁曾在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吉林、贵州等多地执教。“到中国后,我很惊讶,中国人很多人喜欢泰拳。”
泰拳教练库鲁(右)和学员实战对打,现场十分火爆。 张金川 摄泰拳主要运用人体的双拳、双腿、双肘、双膝这四肢八体来进行攻击,具有较强的杀伤力,被称为“八臂拳术”“八条腿的运动”。在库鲁看来,泰拳动作简单、上手快,普通人练习泰拳,既能习得一技之长,用作个人防身,又能减肥和强身健体。
在龙溪搏击俱乐部的同事眼中,库鲁是个“吃货”,也是中国电影的“铁粉”。
“最喜欢吃烧烤配点小酒,还要加很多辣才够爽。”喜欢重口味的库鲁觉得漳州饮食偏甜,“中国啤酒太淡了,喝起来像水;白酒又太辣了,喝不下去。”
除了酷爱吃烧烤,库鲁在中国最开心的是可以看很多中国电影。聊起电影,库鲁两眼放光,兴致颇高,“我也是通过中国电影了解中国文化,爱上中国文化的。”
库鲁(右)带领学员学泰拳。 张金川 摄库鲁七八岁就开始爱看中国电影。他说,最喜欢的电影有刘德华、吴倩莲主演的《天若有情》,成龙主演的《醉拳》等;最喜欢的电影明星有王祖贤、黎明、周星驰等。
春节临近,漳州市区张灯结彩,街上挂起了红灯笼、中国结、福字,让库鲁感受到浓浓的中国年味。他说,中国人很喜欢红色,红色在泰国代表了“lucky”(幸运),他也很喜欢红色。
“泰国新年是‘宋干节’(也称‘泼水节’),有3天假期,而中国农历新年假期长达7天,同事们打算带我去串门、唱歌,还有吃我最爱吃的烧烤。”留在漳州过年的库鲁,对他的第一个“中国年”充满期待,“我要吃遍中国美食、看遍中国电影。”(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